10 生活排水 10.1 基础安全 10.1.1 生活排水系统应有效地满足厕所、厨房、洗衣和洗涤等设施的排水能力。 10.1.2 室内排水系统和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应有防止排水管道内污浊气体进入室内的措施,以及防止室外局部气味污染的措施。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0.1.3 排水系统应最大可能地减少系统的堵塞,并应提供合理维修和清扫的措施。 10.1.4 排水系统应有可靠的防止污废水管道系统或污废水局部处理设施污染给水管道、水源和其他的措施。 10.1.5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精密和贵重设备间、厨房食品加工及储藏的房间、洁净厂房及洁净房间、生活给水蓄水池和水箱。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潜在污染风险。 10.1.6 室内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管道不应与雨水管道混接。当干旱地区市政排水采用合流制时,建筑小区室外宜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10.1.7 无水封或水封经常干涸的排水管道排至地面时,应采取防止生物或微生物入侵的措施。